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017/09/15 |
(一)、行政的定義; (二)、行政法的定義:分為個別行政法律(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電業法)、行政法各論(例如環境行政法、交通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內政行政法)、行政法的類型(例如干涉性行政法、給付性行政法、計畫性行政法、管制行政法、國庫行政、內部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跨各部會,將行政與法之關係為總體性、整合為一個體系而為之討論)。本課程屬於行政法總論。 (三)、行政法總論的優缺點:1、德國Otto Mayer建立的行政法學,取向民法總則,對雜亂無章的各部會、各種行政業務的行政法規,企圖作出整理。2、其沒有區分不同的行政類型,強調籠統而範圍上包山包海的「行政處分」,沒有效率效能的考量,凡此造成與行政學分道揚鑣,兩者同樣關懷公共部門但主要的章節與命題差距頗大,不無可惜。 3、行政法總論之構造太過取向「法律保留-行政處分-行政爭訟」,而對於如下的當代政經變遷不夠敏感:全球化、資訊暨網絡化、現代化、後現代化、多元化;行政法與新公共管理、新治理。 4、經由行政法各論,而為補充。 5、經由行政法的分類、類型的建構,而作為補充;得分為干涉行政、給付行政、計畫行政、國庫行政、內部行政、管制行政等。 (四)、行政法之法典化進展,以及先前階段之廣義的法源。 |
第2週 |
2017/09/22 |
五權憲法架構下的行政權:1、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依法行政原則(包含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2.進一步討論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3、法律之下位規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
第3週 |
2017/09/29 |
續上週 |
第4週 |
2017/10/06 |
行政組織法(二):直接行政之行政組織,「直接行政」系指院、部會、三級機關(構)如局、署等、四級機關(構)如分局、分署等,特色為「科層是體制」,為行政組織法的核心。本部分內容並涉及五院體制、政府組織改造(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 |
第5週 |
2017/10/13 |
續上週。 |
第6週 |
2017/10/20 |
行政組織法(三):間接行政之行政組織,「間接行政」之行政組織重點在於「從傳統織科層是體制分立而出」,享有一定的獨立性。1、間接行政組織之採用可能有多種原因,例如避免國家過於嚴密綿密的監督、借用民間社會力量自主決定、經濟效率的考量、考慮特殊領域借用業者、專業或被管制團體之人才,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畢竟負有有公共任務(亦稱公共委託),仍應受到國家一定之監督。各種間接行政,須否受到監督?如何監督?此監督是否受到「組織法上之法律保留」之拘束? 如何與時俱進改善監督(例如對於巨型公營事業之監督)?2、類型上包括(1)、行政機關從院或部會分立而出;(2)、授權組成公法人,例如農田水利會,再如公立大學之具有部分之公法上社團法人地位;(3)、廣義言之,官方出資為主所設置之「公設財團法人」,性質上半官方機構,有其靈活性,但也應注意如何避免該機構所肩負之「公共委託」最終竟然淪空;(4)、公營事業,亦然;(5)、公權力行使之委託,亦然;(6)、「行政法人」:構想源於「新公共管理」(NPM),特徵在於「績效管理」、分權、與(年終)績效評鑑,以及組織法令、預算法令、會計法令、人事法令、審計法令之。又分為德、英在作法上取向部會內部之經由績效目標確立從而授權被分立而出部門為自主管理層次,原則上不須制定通則法與各個專法,或日本法另外加上「法人化」,而使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我國行政法人亦然。 |
第7週 |
2017/10/27 |
續上週。 |
第8週 |
2017/11/03 |
公務員法:特別權力關係的由來與演變;公務員於憲法上之定位;民主與人權深化時代、資訊暨網絡化、現代化進一步強化與後現代化、全球化等政經變遷下之調整必要。 |
第9週 |
2017/11/10 |
計畫裁量與行政保留 |
第10週 |
2017/11/17 |
期中考週:行政組織法 |
第11週 |
2017/11/24 |
公務人員的權利;公務人員的義務。一併討論,時代變動下,義務的內容或重點有何變化? |
第12週 |
2017/12/01 |
續上週。 |
第13週 |
2017/12/08 |
公務人員的考績、陞遷、任用、服務、懲戒與訓練 |
第14週 |
2017/12/15 |
公務人員的退休與撫卹—兼論年金改革 |
第15週 |
2017/12/22 |
公物法。 |
第16週 |
2017/12/29 |
行政作用法總說;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分類 |
第17週 |
2018/01/05 |
行政處分的效力、附款、撤銷與廢止 |
第18週 |
2018/01/12 |
期末考週 |